⒈ 审讯结案。
引《 黄濬 《花随人圣盦摭忆》引《光绪政要》》:“杨乃武、葛毕氏 均称寃抑,翻异前供,未能讯结。”梁启超 《呈请改良司法文》:“谓宜於法院完全成立之地,则扩充违警罪范围,将轻微案件移归警署讯结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