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招降收捕。
引宋 李纲 《与右相条具事宜札子》:“渠魁如 周十隆、谢小鬼 等,悉就招抚;如 刘宣、熊定、李安静 等,悉就擒捕。凡招捕过羣盗六十餘伙。”《宋史·周仁美传》:“时州有亡命卒聚盗,剽村閭为患, 王超 委 仁美 招捕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十三·防盗》:“诸处军官各使镇守有法,招捕得宜,期於盗息而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