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领养幼女待其长成以为儿媳。
⒈ 领养幼女待其长成以为儿媳。参见“童养媳妇”。
引《儿女英雄传》第九回:“还有十一二岁就给人家童养去的,怎么妹妹的大事还没定呢!”
1.我们对于教育的希望是把儿童养成一个正当的“人”,而现在的教育却想把他做成一个忠顺的国民,这是极大的谬误。罗素在。